广东开放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开放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招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考〔2017〕15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办学点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职〔2017〕8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开放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统称“省校”)依托广东开放大学体系(以下简称“分校”)开展办学。
第二章 招生对象
第三条 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6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3年。学习形式分全日制学习和业余学习两种。
第四条 初中应届毕业的考生参加各地级以上市组织的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择优录取的入学考试成绩。在职人员及其它社会人员可凭初、高中毕(结)业证书报名。招生录取工作办法按当年省招生委员会、教育厅和人社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各分校根据自身办学能力、教学条件、师资队伍等情况,结合当地区域经济发展对职业人才的需求,确定当年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
第六条 开设的招生专业(除公安、司法、医药、卫生护理、学前教育外)要与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规定的专业名称相符。新开专业的分校要向省校提交《新专业申报表》,经省校审批通过后方可开设。
第七条 招生生源编制计划包括:学校的基本信息、收费标准、招生专业、招生人数、计划类别、办学形式、入学起点、学制和招生生源计划区域等。招生生源计划由省校初审通过后,由省校统一在省中招服务平台上录入,经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审核确定后备案,由省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各校招生生源计划。
第八条 如需跨省招生必须于当年3月份前书面上报省校,由省校汇总后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跨省招生。
第九条 开设校外办学点或校区的分校须严格按照《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办学点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职〔2007〕86号)的要求规范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将开办校外点或校区的有关材料上报省校,经省校审核,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广东省教育厅审批通过,方可开设。凡私自设点开办的,一经发现将视作违规办学,后果由设点分校自行承担。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十条 各分校应积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熟悉并掌握国家和省教育厅的招生政策和相关规定,把握新形势、新动向,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政策、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和免学费政策。
第十一条 各分校的招生广告需报省校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宣传内容须实事求是,不得以模糊、虚假信息和不实承诺误导学生,特别是要明确有关入学资格、报名时间、学习模式、修业年限、考试方式、证书授予等政策要求,确保招生宣传工作的客观性、准确性、全面性。如发现招生宣传不实或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招生资格。
第十二条 各分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设点进行违规抢拉生源、虚假宣传和有偿招生,严禁买卖生源,要自觉抵制非法招生中介机构和招生贩子。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工作按当年省招办文件的具体要求完成,全部实行网上录取。各招生分校均须通过互联网进入省中招服务平台,实行网上办理新生录取手续。各分校要指派专人负责中招服务平台的录取工作,熟练掌握平台各模块操作,按时完成新生录取、审核、注册等工作。
第十四条 补录往届生档案信息时,各分校要本着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核对新生提供的原始资料与录取平台是否相符,确保新生各项信息的准确、真实和完整。
第十五条 开展春季招生的分校,按规定时间在省中招服务平台上提交拟录名单,按要求导入数据。春季招生的审核、录取名册打印及备案工作,与秋季录取备案工作时间同步。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每年1月未取得中职招生代码的分校可书面向省校申请开办中职教育,经省校考察合格,由省校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备案并取得学校招生代码后,方可开展中职招生工作。有中职招生代码但上一年未招生的分校,可书面向省校申请复办中职教育,经省校考察合格,由省校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备案后方可开展招生工作。未经批准,任何团体与个人不得以广东开放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的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办学。
第十七条 各分校在每年3月前上报当年的招生生源编制计划(含春、秋两季)。招生计划申报表是按省中招服务平台的学校计划申报管理系统要求设计,每年只能申报一次,各分校须认真填写《广东开大附属职校招生计划申报表》,把表中各项信息填写完整。
第十八条 各分校自行开展招生宣传组织生源,考生到各分校指定的报名点报名,报名时必须用身份证(户口簿)上的现用姓名,同时交验身份证或户口簿,初、高中毕(结)业证书或中考成绩单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在秋季完成(具体时间以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一阶段录取,在7月中旬-8月初进行,各分校统一在省中招服务平台进行录取。
第二阶段录取,在8月中旬至11月底进行,未完成招生任务的分校自主组织生源,通过省中招服务平台办理录取手续。春季招生的分校,已录取的学生数据在第二阶段录入中招服务平台。
录取结束后,各分校在系统提交数据,由省招办审核并打印发放新生录取名册。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分校要进行认真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分析原因,研究措施,突破难点,并向省校上交招生工作总结,为明年的招生工作做好扎实的准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开放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