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有关国家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11号)和《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第三条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非涉农专业在校学生(不含残疾学生)的10%确定,重点考虑以下几种类型:
(一)城市低保家庭学生;
(二)孤寡家庭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学生;
(四)家庭遭受重大伤害或变故的学生;
(五)无劳动力、家庭经济收入低下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从2025年开始,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资金下拨程序
第五条 学生在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证明材料(含电子扫描版)。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非涉农专业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有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户籍证明、低保证、医疗证明、及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涉农专业的学生填写《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国家助学金登记表》;残疾学生填写《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残疾学生国家助学金登记表》,并提交残疾证明材料。
第六条 各分校审核。各分校根据学生申请材料对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班级民主评议,经班主任签字后报分校资助机构审核,再提交分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省校审核。省校根据学生申请材料电子扫描版对申请学生逐一核对,并将审核情况反馈各分校。
第八条 名单公示。各分校将通过审核的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名单上报。省校将各分校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广东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条 资金下拨。资助资金到位后,省校根据资助系统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将助学金汇入受助学生中职资助卡。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开展要求
第十一条 各分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的开展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各分校每学年组织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并严格按要求审核受助学生资格。
第十三条 各分校应加强国家助学金档案资料管理,对受助学生的资助信息资料进行分年度、分专业、分班级整理归档。资助信息资料包括学生申请表、佐证材料复印件、信息确认表、公示资料等。
第十四条 各分校要做好国家助学金资金的管理。按照会计核算规定建立年度专门台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要求开设零余额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不擅自降低、扩大发放范围或延缓发放助学金的时间,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另外还要建立国家助学金财务档案(内容包括省校拨款通知,资金收入、发放凭证,发放明细表、汇总表,学生签领表,银行存款回执、专项资金收支明细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开放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负责解释。各分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中若遇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